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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 -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

   

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點

1. 合同的形式

2. 格式條款

3. 合同訂立的方式

4. 合同的成立

5. 效力待定合同

6. 合同的履行

7. 保證

8. 抵押

 9. 質押

10. 留置

11. 定金

12. 合同變更和轉讓

13. 合同終止

14. 違約責任

15. 買賣合同

16. 贈與合同

17. 借款合同

18. 租賃合同

19. 融資租賃合同

二、考查題型:單選題、多選題、判斷題、簡答題、綜合題

三、考查分值:15~18分

四、教材變化

本章無實質變化。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就合同內容面對面或以通信設備交談達成的協議。


【多選題】

下列屬于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有(      )。

A. 通過信件訂立合同

B. 通過電子郵件訂立合同

C. 通過傳真訂立合同

D. 通過電話溝通訂立合同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合同訂立的形式。選項D屬于口頭形式訂立合同。


一、合同訂立的方式


1.要約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①要約須由要約人向特定相對人作出意思表示;

②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包括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等,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可成立。

③要約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如懸賞廣告。


(3)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單選題】

甲公司以招標方式采購一套機器,向本市相關的所有廠家發出招標書,招標書中包括機器性能、規格、交貨日期等內容。乙、丙等3家公司向甲公司發出了投標書。甲公司通過決標,最后決定乙公司中標,并向乙公司發出了中標通知書,下列各項中,屬于發出要約的行為是(      )。

A. 甲公司發出招標書

B. 乙公司向甲公司發出投標書

C. 甲公司決定乙公司中標

D. 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要約。要約應具備的條件有:內容須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必須是向特定相對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都屬于要約邀請,因此選項B屬于要約。


(4)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5)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不得撤銷要約的情形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6)要約失效的情形:

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多選題】

甲向乙發出要約準備購買乙的電視機,以下各項屬于要約失效的情形有(      )。

A. 乙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甲

B. 在要約還沒有到達乙的時候,甲給乙打電話表示自己不想購買了

C. 乙在回復中修改了單價

D. 要約中確定的承諾期限屆滿,乙沒有向甲作出任何的表示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要約失效的情形。《合同法》規定了要約失效的情形:(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選項B:屬于要約的撤回,未生效也就無失效的問題。


2. 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2)承諾的期限。

①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②要約以電話、傳真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③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承諾的遲延)

④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承諾的遲到)


(3)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5)承諾的撤回。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判斷題】

甲廠向乙廠發出信函,表示愿以1萬元出讓設備一臺。乙廠回復:需該設備,但價格應為8000元;甲廠又回函:價格可為9000元,復函即供貨。乙廠經辦人因工作不負責任,接甲廠的復函后,未予處理。后甲廠將設備發送到乙廠,乙廠才發現對甲廠信函未處理。該案例中,乙廠不接受該設備即構成違約。(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合同的訂立程序。根據規定,承諾的法律效力表現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本題中,乙廠未向對方作出承諾,合同未成立,所以乙廠不涉及違約。


二、合同的格式條款


(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義務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二)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1.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2.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 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三)對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單選題】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關于格式條款,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

B. 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C.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D.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格式條款無效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格式條款。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三、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


1.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單選題】

甲公司與乙公司就一批貨物的買賣進行磋商,甲公司在傳真中表示,如達成協議則以最終簽訂售貨確認書為準。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傳真時認為,雙方已就該筆買賣的價格、期限等主要問題達成一致,遂向甲公司開出信用證,但甲公司以信用證上注明的價格條件不能接受為由拒絕發貨。下列有關該案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 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權拒絕發貨

B. 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權拒絕發貨,但應補償乙公司相應的損失

C. 買賣合同已成立,甲公司應履行合同

D. 買賣合同已成立,但因未發生實際損失,甲公司不承擔法律責任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點


1.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確認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3. 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地點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成立地點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應當認定約定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提個醒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銷或無效,給他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規定,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單選題】

甲、乙兩公司擬簽訂A商品的購銷合同,在簽訂過程中,甲公司故意隱瞞了提供的A商品是贗品的關鍵事實,后經乙公司調查發現,給乙公司造成損失60萬元,導致合同無法訂立,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 甲公司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B. 甲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C. 乙公司自行承擔損失

D. 甲公司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是合同已經成立。本題中合同未成立,甲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 一般情況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 國家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3.附條件的

附生效(或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或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或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或不成就)。


4. 附期限的

附生效(或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或屆滿)時生效(或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1. 直接有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有效,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 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該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規則


(一)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單選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價款約定不明確,又沒有政府定價或指導價可供參照時,合同價款的確定規則是(      )。

A. 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B. 按照履行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C. 按照糾紛發生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D. 按照訂立合同時訂立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合同履行的規則。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利他合同,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第三人直接取得債權的合同。


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效力為:

(1)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第三人請求權的取得以其明確向債務人表示接受該權利時發生。

(2)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債務人對于合同債權人可行使的一切抗辯權,對該第三人均可行使。

(4)因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增加的費用,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權人承擔。


2.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第三人負擔的合同,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債務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該合同必須征得第三人同意。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法律效力為:


(1)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債權人請求第三人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對于債權人的一切抗辯,第三人均可行使。

(3)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所增加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一般由債務人承擔。


二、抗辯權的行使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1. 合同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 效力: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當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即告消滅,主張抗辯權的當事人就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因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二)后履行抗辯權


1. 合同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 效力:只是暫時阻止了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先履行一方的當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則后履行抗辯權消滅,后履行當事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三)不安抗辯權


1. 合同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2. 效力: 

(1)中止履行,即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中止先為履行。如果對方當事人恢復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后,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應當恢復合同的履行。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單選題】

甲與乙于7月1日訂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于8月1日交貨,乙應于8月7日付款。7月底,甲發現乙財產狀況惡化,無支付貨款之能力,并有確切證據,遂提出中止履行合同,但乙不同意。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約定交貨。依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 甲有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除非乙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B. 甲無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應的擔保

C. 甲無權不按合同約定交貨,但可以僅先交付部分貨物

D. 甲應當按合同約定交貨,如乙不支付貨款,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依照前款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單選題】

甲、乙簽訂一份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由甲向乙提供一批生產用原材料,總價款為10萬元,甲最晚于10月底前供貨,貨到付款。9月份甲從報紙上得知:乙為逃避債務私自轉移財產,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財產。于是甲通知乙,在乙付款或提供擔保前中止履行合同。甲行使的是(      )。

A. 同時履行抗辯權

B. 后履行抗辯權

C. 不安抗辯權

D. 代位權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抗辯權中的不安抗辯權。根據規定,先履行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的履行,即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本題中甲明確得知乙喪失了履行能力,于是依法行使了不安抗辯權。


1.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

(3)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

(4)債務人的債務已到期;

(5)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3.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判斷題】

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不能行使代位權。(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代位權。



【簡答題】

2016年3月4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B公司應于2016年3月15日前向A公司交付1000套西服,總價款60萬元;A公司應于收到貨物后的3日內付清貨款。

2016年3月12日,B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A公司交付了1000套西服,并由A公司驗收入庫,但A公司因資金緊張未能按約定向B公司支付貨款。經B公司多次催討,A公司表示由于C公司拖欠其應付的貨款60萬元,也多次向C公司催討而無果,導致本公司資金周轉發生困難,無力支付應當付給B公司的60萬元貨款。

后經查明,A公司與C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于2014年5月6日,A公司曾于2015年6月和2015年12月兩次派員向C公司催討貨款,但并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對C公司主張其到期債權。同時查明,A公司尚拖欠D公司70萬元的貨款也未支付。2018年3月5日,B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代位行使A公司對C公司的到期債權。

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B公司的代位權成立,并判令由C公司向B公司履行清償義務,A公司與B公司、A公司與C公司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予以消滅,訴訟費用由A公司承擔。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B公司主張其債權的訴訟時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如果A公司欠B公司的貨款不是60萬元,而是50萬元,則B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是多少?并說明理由。


【答案】

(1)B公司主張其債權的訴訟時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B公司與A公司的債權債務糾紛至B公司起訴時尚未超過3年,A公司與C公司的債權債務糾紛雖然已超過3年,但A公司通過向C公司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而使該訴訟時效中斷,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A公司最后一次向C公司主張其權利的時間為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5日尚未超過3年。因此,B公司主張其債權的訴訟時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2)首先,人民法院判令由C公司向B公司履行清償義務,A公司與B公司、A公司與C公司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予以消滅的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其次,人民法院判令訴訟費用由A公司承擔的判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本案人民法院判令訴訟費用由A公司(即債務人)承擔的判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3)B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是50萬元。根據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即以債權人的債權額、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額中,較低者為依據。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三、保全措施


(二)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1)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未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無償轉讓財產),不論第三人是善意、惡意取得,均可撤銷。


(2)債務人的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財產),以第三人的惡意取得為要件,如果第三人主觀上無惡意,則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2.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 撤銷權訴訟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3)債務人、第三人的行為被撤銷的,其行為自始無效。第三人應向債務人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


【單選題】

甲欠乙5萬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還。后乙告知甲必須在兩個月內還錢,否則起訴。此時,甲將自己唯一值錢的小汽車以2000元的價格賣給知情的丙,被乙發現。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 甲出賣汽車之日為2018年5月1日,則自2019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銷權

B. 乙可書面通知甲和丙撤銷合同

C. 乙向法院起訴,應以甲和丙為被告

D. 乙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甲住所地法院起訴來行使撤銷權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撤銷權。選項A: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選項B:撤銷權的行使必須通過訴訟程序。選項C:在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



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一、保證


(一)保證人


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保證人。

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


但是,在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情況下,國家機關可以作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2. 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1. 保證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保證合同也成立: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


2. 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3. 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多選題】

陳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并簽訂了借款合同。張某向李某單方面提交了簽名的保證書,其中僅載明“若陳某不清償到期借款本息,張某將代為履行”。借款到期后,陳某未清償借款本息。經查,張某并不具有代償能力。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保證合同效力及張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有(      )。

A. 張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償能力為由主張保證合同無效

B. 張某可以以自己未與李某簽訂保證合同為由主張保證合同不成立

C. 張某須向李某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D. 張某須向李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保證合同。選項A: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選項B: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選項C: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與連帶共同保證




(三)保證責任


1. 保證責任的范圍


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擔保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全部債務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2. 主合同變更與保證責任承擔


(1)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單選題】

甲企業向銀行借款150萬元,乙企業為甲企業的貸款提供保證,后經銀行的同意,甲企業將其中的50萬元債務轉讓給丙企業,但是該轉讓行為未經乙企業的書面同意,根據《擔保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 乙企業不再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B. 乙企業僅就剩余的100萬元承擔保證責任

C. 乙企業仍需承擔全部的保證責任

D. 乙企業應對其轉讓的50萬元承擔保證責任,剩余的100萬元不再承擔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合同的轉讓。根據規定,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本題中,甲企業轉讓50萬元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因此乙企業對該部分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做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單選題】

下列關于保證責任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 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B.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的數量、價格作出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C.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出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期間

D.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無實際履行,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無實際履行,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3. 保證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的保證責任。


(1)物保由主債務人提供:當事人對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應當首先執行主債務人提供的物保,保證人在物保不足清償時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2)物保由第三人提供:當事人對承擔擔保責任的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執行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其中一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則只能向主債務人追償,不能向另外一個擔保人追償。


4. 保證人的追償權。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對其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部分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


5. 保證責任的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并且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

如果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 保證責任承擔的其他規定


(1)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注冊資金提供保證,如果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保證人在注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時間:2020-06-24  責任編輯:chenzhife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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