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點
1. 證券發行基礎
2. 股票的發行
3. 公司債券的發行
4. 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
5. 證券交易
6. 持續信息公開
7. 禁止的交易行為
8. 上市公司的收購
9.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0. 與保險合同有關的主體
11. 保險合同的特征和相關程序
12. 保險合同的特殊要求
13. 票據基礎概念
14. 票據行為
15. 票據權利
16. 票據抗辯
17. 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8. 匯票的出票
19. 匯票的背書
20. 匯票的承兌和保證
21. 匯票的付款和追索
22. 本票和支票的制度
二、考查題型:單選題、多選題、判斷題、簡答題
三、考查分值:12-15分
四、教材變化
1. 新增“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2. 刪除“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
3. 變動“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法定障礙”
4. 變動“股票終止上市”的政策;
5. 變動“要約收購的支付方式”
6. 新增“《保險法》司法解釋(四)”
第三節 票據法律制度
一、票據法基礎理論
(一)票據法上的關系和票據基礎關系
1. 票據法上的關系
(1)票據法上的票據關系,是指當事人基于票據行為而產生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
(2)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是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簡稱《票據法》)直接規定的,不基于票據行為而發生的票據當事人之間與票據有關的法律關系。比如:
①票據上的正當權利人對于因惡意而取得票據的人行使票據返還請求權而發生的關系;
②因時效屆滿或手續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或承兌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而發生的關系;
③票據付款人付款后請求持票人交還票據而發生的關系。
2. 票據基礎關系
①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②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作用。
(二)票據行為
1. 票據行為成立的有效條件
(1)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或無缺陷。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4)票據行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公民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該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①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②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③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2. 票據行為的代理
(1)票據行為的代理的條件。
①票據當事人必須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②代理人必須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據上簽章。
③代理人應在票據上表明代理關系,即注明“代理”字樣或類似的文句。
(2)無權代理。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3)越權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三)票據權利與抗辯
1.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種類。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付款請求權是第一順位的權利,只有在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時,才能行使追索權。
(2)票據權利的取得情形。當事人取得票據的情形主要有:
①出票取得。
②轉讓取得。
③通過稅收、繼承、贈與、企業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據。
(3)票據權利的取得
①票據權利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無對價或無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如果屬于善意取得,即票據取得人取得票據不存在欺詐、偷盜、脅迫等情形,沒有主觀惡意,仍然享有票據權利,但票據持有人必須承擔其前手的權利瑕疵,即該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②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取得票據或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4)票據權利的補救
①掛失止付
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在票據實務中,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要通過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來補救票據權利。
②公示催告
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喪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請公示催告。一般票據均屬于這個范圍,只有較少的例外。如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因此這些票據不能申請公示催告。
公示期間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于票據付款日后15日。
③普通訴訟
票據喪失后的訴訟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時,也可將其他票據債務人(出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作為被告。
在判決前,喪失的票據出現時,付款人應以該票據正處于訴訟階段為由暫不付款,而將情況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應終結訴訟程序。
(5)票據權利的消滅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①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自出票日起6個月。
③持票人對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④持票人對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第三節 票據法律制度
一、票據法基礎理論
(三)票據權利與抗辯
2. 票據抗辯
(1)票據抗辯的種類
①對物抗辯
對物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本身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這一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a. 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無權代理或超越代理權進行票據行為;票據上有禁止記載的事項(如付款附有條件,記載到期日不合法);背書不連續;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如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等。
b. 依票據記載未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c. 票據載明的權利已消滅或已失效而為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等。
d. 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而為的抗辯。如應作成拒絕證書而未作等。
e. 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
②對人抗辯
對人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對抗特定債權人的抗辯。這一抗辯多與票據的基礎關系有關。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2)票據抗辯的限制
①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②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的,由于其享有的權利不能優于其前手,故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
3. 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票據的偽造
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或虛構他人的名義而進行的票據行為,包括票據的偽造和票據上簽章的偽造。
(2)票據偽造的后果。
①對被偽造人。票據的偽造,行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由于其自始無效,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②對偽造人。由于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③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真實簽章人不能以票據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3)票據的變造。票據的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
票據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4)票據變造的后果
①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前,應按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按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發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②變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對此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匯票
(一)匯票的出票
1. 出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應記載事項
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七個方面的內容,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下述內容之一的,匯票無效:
①表明“匯票”的字樣;
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③確定的金額;
④付款人名稱;
⑤收款人名稱;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簽章
(2)相對應記載事項
在出票時應當予以記載,但如果未作記載,可以通過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補充確定的事項。未記載該事項并不影響匯票本身的效力,匯票仍然有效。
①付款日期。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為見票即付。
②付款地。如果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③出票地。如果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非法定記載事項
匯票上可以記載《票據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2. 出票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2)對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為是單方行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義務。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而使其具有承兌人的地位,只有在其對匯票進行承兌后,付款人才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3)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發出的匯票后,即取得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以及以背書等方式處分其票據的權利。
(二)匯票的背書
1. 背書及其形式
背書指持票人按法定的事項和方式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1)背書簽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2)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如果背書人不作成記名背書,即不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而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粘單的使用。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2. 背書連續
(1)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如果背書不連續,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否則付款人自行承擔責任。
(2)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等,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
(3)對于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不涉及背書連續的問題。如因稅收、繼承、贈與等方式而取得票據的形式,這些都不是依背書而取得的票據。只要取得票據的人依法舉證,表現其合法取得票據的方式,證明其匯票權利,就能享有票據上的權利。
3. 轉讓背書的特例
(1)限制背書(記載“不得轉讓”字樣)
①出票人的限制背書: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對于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背書人的限制背書: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即對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保證責任。
(2)附條件背書(有效)
背書附條件,背書有效,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3)部分背書、分別背書(無效)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4)回頭背書(有效)
以自己的前手為被背書人進行的背書。
①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②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第三節 票據法律制度
二、匯票
(二)匯票的背書
4. 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非轉讓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
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據權利,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
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2)質押背書
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但如果在票據上記載質押文句表明了質押意思的,如“為擔保”“為設質”等,也應視為其有效。
依法實現質權時,行使票據權利:有權以相當于票據權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據權利,包括行使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被背書人不享有票據權利的處分權:再行轉讓背書或質押背書,背書無效。
貸款人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從事票據質押貸款的,質押行為無效。
5. 法定禁止背書
法定禁止背書的情形有三種:
(1)被拒絕承兌的匯票。
(2)被拒絕付款的匯票。
(3)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
(三)匯票的承兌
1. 承兌的程序
(1)提示承兌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否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②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③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提示承兌。我國的銀行匯票,未記載付款日期,屬于見票即付的匯票,該匯票無須提示承兌。
承兌是商業匯票特有的制度。
(2)承兌成立
①承兌時間。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②承兌的格式。付款人承兌匯票的,應當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兌之日起的第3日,即付款人3天承兌期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③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同拒絕承兌。
2. 承兌的效力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匯票上的金額,否則其必須承擔延遲付款責任。
(2)承兌人必須對匯票上的一切權利人承擔責任,這些權利人包括付款請求權人和追索人;
(3)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4)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四)匯票的保證
1. 保證的當事人
保證的當事人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保證人必須由匯票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
票據保證無效的,票據的保證人應當承擔與其過錯責任相應的民事責任。
2. 保證的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
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簽章
(2)相對記載事項
①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②被保證人的名稱:未記載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
③保證日期:未記載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3.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
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4. 保證的效力
(1)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五)匯票的付款
1. 付款的程序
(1)付款提示。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①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持票人向付款人進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無條件地在當日按票據金額足額支付給持票人。
2. 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第三節 票據法律制度
二、匯票
(六)匯票的追索權
1. 追索權發生的原因
(1)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
①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
②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
③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2)追索權發生的形式要件
①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
②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在法定期限內作成拒絕證明。
2. 追索權的行使
(1)發出追索通知
①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匯票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
②如果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發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規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2)確定追索對象
①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但是,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
②被追索人的責任承擔。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均為被追索人。被追索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3)請求償還金額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額和費用包括: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七)銀行匯票的特殊規定
1.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 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3. 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需要使用各種款項,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4. 銀行匯票見票即付,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自出票日起1個月。
三、本票
(一)本票的出票人
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
(二)本票的記載事項
1. 本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1)表明“本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2. 本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1)付款地。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2)出票地。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三)付款期限
銀行本票是見票付款的票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四)本票未在期限內提示的后果
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四、支票
(一)支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應記載事項
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1)表明“支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2. 授權補記事項(支票獨有):
(1)金額;
(2)收款人名稱。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3. 相對應記載事項
(1)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2)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二)出票的其他法定條件
1. 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2.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三)支票的付款日期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四)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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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實務》 | 協議班套餐:視頻課程(教材精講班+習題解析班+沖刺串講班)+講義資料+模考題庫+VIP會員+考試不通過,學費全額退(簽協議)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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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 | 協議班套餐:視頻課程(教材精講班+習題解析班+沖刺串講班)+講義資料+模考題庫+VIP會員+考試不通過,學費全額退(簽協議)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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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管理》 | 協議班套餐:視頻課程(教材精講班+習題解析班+沖刺串講班)+講義資料+模考題庫+VIP會員+考試不通過,學費全額退(簽協議)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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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門協議班 | 協議班套餐:視頻課程(教材精講班+習題解析班+沖刺串講班)+講義資料+模考題庫+VIP會員+考試不通過,學費全額退(簽協議)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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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門協議班 | 協議班套餐:視頻課程(教材精講班+習題解析班+沖刺串講班)+講義資料+模考題庫+VIP會員+考試不通過,學費全額退(簽協議)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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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 | 版本和介紹 | 價格 | 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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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實務》 | 題庫和模擬考試系統綜合版:模擬考試系統+網絡題庫系統(章節題庫+試卷題庫+幻燈題庫)+手機題庫系統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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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 | 題庫和模擬考試系統綜合版:模擬考試系統+網絡題庫系統(章節題庫+試卷題庫+幻燈題庫)+手機題庫系統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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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管理》 | 題庫和模擬考試系統綜合版:模擬考試系統+網絡題庫系統(章節題庫+試卷題庫+幻燈題庫)+手機題庫系統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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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門綜合版 | 2門題庫和模擬考試系統綜合版:模擬考試系統+網絡題庫系統(章節題庫+試卷題庫+幻燈題庫)+手機題庫系統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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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門綜合版 | 3門題庫和模擬考試系統綜合版:模擬考試系統+網絡題庫系統(章節題庫+試卷題庫+幻燈題庫)+手機題庫系統。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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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 | 版本和介紹 | 價格 | 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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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會計實務》 | 【題庫和模擬考試系統實驗版】:模擬考試+章節題庫+幻燈題庫+手機題庫系統,考前最后模擬考試成績合格而考試不通過者,退還全部費用。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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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 | 【題庫和模擬考試系統實驗版】:模擬考試+章節題庫+幻燈題庫+手機題庫系統,考前最后模擬考試成績合格而考試不通過者,退還全部費用。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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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管理》 | 【題庫和模擬考試系統實驗版】:模擬考試+章節題庫+幻燈題庫+手機題庫系統,考前最后模擬考試成績合格而考試不通過者,退還全部費用。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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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門實驗版 | 【題庫和模擬考試系統實驗版】:模擬考試+章節題庫+幻燈題庫+手機題庫系統,考前最后模擬考試成績合格而考試不通過者,退還全部費用。 | 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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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門實驗版 | 【題庫和模擬考試系統實驗版】:模擬考試+章節題庫+幻燈題庫+手機題庫系統,考前最后模擬考試成績合格而考試不通過者,退還全部費用。 | 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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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知識水平考試:
考試內容以管理會計師(中級)教材:
《風險管理》、
《績效管理》、
《決策分析》、
《責任會計》為主,此外還包括:
管理會計職業道德、
《中國總會計師(CFO)能力框架》和
《中國管理會計職業能力框架》
能力水平考試:
包括簡答題、考試案例指導及問答和管理會計案例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