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點
1. 證券發行基礎
2. 股票的發行
3. 公司債券的發行
4. 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
5. 證券交易
6. 持續信息公開
7. 禁止的交易行為
8. 上市公司的收購
9.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0. 與保險合同有關的主體
11. 保險合同的特征和相關程序
12. 保險合同的特殊要求
13. 票據基礎概念
14. 票據行為
15. 票據權利
16. 票據抗辯
17. 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8. 匯票的出票
19. 匯票的背書
20. 匯票的承兌和保證
21. 匯票的付款和追索
22. 本票和支票的制度
二、考查題型:單選題、多選題、判斷題、簡答題
三、考查分值:12-15分
四、教材變化
1. 新增“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2. 刪除“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
3. 變動“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法定障礙”
4. 變動“股票終止上市”的政策;
5. 變動“要約收購的支付方式”
6. 新增“《保險法》司法解釋(四)”
第一節 證券法律制度
一、證券發行
(一)證券發行的分類
1. 公開發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2)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2. 非公開發行
是指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進行的證券發行。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反之,可認定其構成了公開發行。
(二)股票的發行
1.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一般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 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條件
3. 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條件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最近2年連續盈利,最近2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 000萬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 000萬元。
(3)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 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 000萬元。
(5)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6)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7)發行人最近2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8)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9)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股東投票計票制度,建立發行人與股東之間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切實保障投資者依法行使收益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求償權等股東權利。
(10)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11)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12)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13)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4. 上市公司配股的條件
除符合上述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采用代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5. 上市公司增發的條件
除符合上述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
第一節 證券法律制度
一、證券發行
(三)公司債券的發行
1. 公司債券發行的一般規定
(1)公司債券既可以由股份公司發行,也可以由有限責任公司發行。
(2)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公開發行包括面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兩種方式。
合格投資者應當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擔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并符合下列資質條件:
①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②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以及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③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 000萬元的企事業單位法人、合伙企業。
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⑤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⑥名下金融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⑦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3)發行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依法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4)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
(5)公司債券每張面值100元。
2.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 000萬元。
②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累計債券余額是指已發行尚未到期的債券金額。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④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⑤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資信狀況符合以下標準的公司債券可以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也可以自主選擇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
①發行人最近3年無債務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
②發行人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債券一年利息的1.5倍。
③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A級。
④中國證監會根據投資者保護的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僅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的,中國證監會簡化核準程序。
(2)信用評級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委托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
(3)發行方式
①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當在12個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24個月內發行完畢。
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自最后簽署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采用分期發行方式的,發行人應當在后續發行中及時披露更新后的債券募集說明書,并在每期發行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①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②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持續狀態。
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簡稱《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④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⑤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⑥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1)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
(2)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僅限于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轉讓后,持有同次發行債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3)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以參與本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認購與轉讓,不受合格投資者資質條件的限制。
(四)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
1. 公開募集基金
(1)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資金。
(2)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準予注冊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規定核準的其他機構擔任。
(3)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準予注冊的基金募集期限。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準予注冊規模的80%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準予注冊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并予以公告。
第一節 證券法律制度
一、證券發行
(四)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
2. 非公開募集基金
(1)設立原則。
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數量的投資者發行私募基金。
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并在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
(2)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①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②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此外,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①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②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③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④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符合上述第①、②、④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3)募集規則。
①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②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銷售機構要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并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④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⑤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⑥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4)投資運作規則。
①募集私募基金,應當根據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制定并簽訂基金合同。
②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托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③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
④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⑤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五)證券發行的程序
1. 作出發行決議
發行人發行證券一般先由其董事會就有關發行事項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2. 提出發行申請
3. 依法核準申請
4. 公開發行信息
5. 簽訂承銷協議,進行證券銷售
(1)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包銷的方式。
(2)承銷方式的選擇。
①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 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②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銷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應當采用代銷方式。
(3)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
(4)股票發行失敗。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股票發行失敗后,主承銷商應當協助發行人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6. 備案
7. 撤銷核準決定
(1)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核準證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
(2)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準決定,發行人應按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證券交易
(一)證券轉讓期限的限制
1.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上述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4.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短線交易)。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6.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7.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間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
在報告期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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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水平考試:
包括簡答題、考試案例指導及問答和管理會計案例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