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考試《中級財務管理》 第七章 稅務管理
知識點預習十二:企業所得稅的稅務管理
(一)概述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準予扣除項目-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應交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5%
應納稅所得額的合理確定是應交所得稅籌劃的關鍵。所得稅稅收籌劃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 具體分類 | 相關說明 |
| 應稅收入的稅務管理 | 企業已經發生的銷售業務,其銷售收入應適時入賬。對于不應該歸入收入類賬目的,不能入賬;尚未發生的銷售業務,不應預先入賬 |
| 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管理 | 企業應積極利用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規定,降低稅負 |
| 稅前扣除項目的稅務管理 | 對扣除項目進行籌劃是企業所得稅籌劃的重點。 企業應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嚴格區分并充分列支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做好各項費用的測算和檢查,用足抵扣限額 |
|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管理 | 企業在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時,應充分利用投資地點稅收籌劃和投資方向稅收籌劃,以獲取稅收優惠,降低稅負水平 |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
【例】母子公司之間費用的稅收籌劃
某大型企業集團,母公司(獨立法人)為其多個子公司提供綜合管理服務。經過國家稅務機關批準,2008以前年度母公司均以上交“管理費”的形式向子公司收取費用。子公司憑借支付給母公司管理費的相關證明,經當地主管稅務征收機關審核后準予當年稅前扣除。
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稅前扣除。請問該企業應如何籌劃才能既保證母公司正常收入來源又可以實現子公司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問題?
【正確答案】
分析如下:
1.企業所得稅法實行后,原有的提取管理費文件停止執行。即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2.雖然上交的管理費已不允許稅前扣除,但是如果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了服務價格,同時雙方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8月發布的《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那么子公司可以將該項服務費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