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消費稅的稅目、稅率 ( 稅額 ) ,依照本條例所附的 《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行。
消費稅稅目、稅率 ( 稅額 ) 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納稅。
第五條
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計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六條
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七條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依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納稅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 ( 成本+利潤 ) ÷ ( 1-消費稅稅率 )
第八條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 ( 材料成本+加工費 ) ÷ (1 -消費稅稅率 )
第九條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 (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 ÷ (1 -消費稅稅率 )
第十條
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第十一條
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十二條
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
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第十五條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起七日內繳納稅款。
第十六條
消費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收消費稅,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國務院關于征收消費稅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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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貿會計實務》 | 通關班:(基礎學習班+習題精講班+沖刺串講班+模考題庫+押題+報名費+考試費+證書+超值服務) | 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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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第5號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2009-04-16 10:00:45)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第120號 對加工貿易限制類目錄進行調整 (2009-01-18 11:0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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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加強企業出口收匯風險防范工作的通知 (2008-12-01 09:4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