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發票新規來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33號)

政策原文如下:(節選)
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條至第五條自2月1日起施行。
注意 :小規模自開專票請務必注意這3點:
(一)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均可以選擇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自愿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愿原則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未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并發布)相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自愿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三)自愿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3月1日起,取消認證期限!2017年以后專票超期也能抵扣了!

重點內容如下 :
1.一般納稅人取得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說,不受360日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的要求;
2.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即使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規定認定抵扣進項稅額。
具體操作:可以自3月1日后(沒有時間限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進行用途確認;
備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發票日期。
3.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
注意!這15種費用發票不能再報銷
1.沒有納稅人識別號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2.品名籠統的名稱內容,沒有具體明細不能報銷!
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開具不實的發票,不能報銷。
3.收到發票帶的清單,不是從防偽稅控系統開具打印出來不要拿去報銷。(自行A4紙打印不可報銷)
4.發票與實際業務不吻合,不能報銷!【涉嫌虛開】
5.收到發票備注欄填寫項目不全的費用發票,不能報銷!
6.收到發票章蓋的不規范的發票,不能報銷!
蓋章錯誤(蓋得財務章或者是公章)、蓋章模糊、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等。不能報銷
7.成品油發票沒有“成品油”這三個字不能報銷!
8.成品油發票“單位欄”、“數量”欄填錯不能報銷!
9.成品油發票不是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的不能報銷!
10.沒有購物,直接虛開發票不能報銷!(完全虛開發票)
11.發票稅率選擇錯誤的不能報銷!
12.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開具發票必須備注!
13.向甲方購物,通過甲方介紹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開具發票。(接受第三方開發票)
14.收到一張印有舊版發票監制章的出租車發票不能報銷。
新版發票監制章是什么樣的呢?
新版如圖:


15.沒有編碼簡稱的發票不能報銷

會計在收到發票的時候一定要
重點檢查7個方面!
1.發票有沒有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2.稅率適用是不是對的?
3.發票內容與實際業務是不是相符?
4.籠統的開辦公用品、食品等名稱發票一律不行!
5.發票章蓋的不規范的一律不行!
6.開具匯總辦公用品、食品等發票,必須附上稅控系統開出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外加蓋上發票專用章,A4紙自行打印的一律不行!
例如:在文具店里,買了一些簽字筆、筆記本和書架什么的。發票上必須把商品名稱、型號、數量都打印出來才行!
7.開具培訓會議清單,必須由酒店系統或銷售系統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其它途徑開具的清單無效!
5種不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問答
1.開給個人的普通發票,是否需要對方身份證號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下稱16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說人識別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以16號公告不適用給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情形。
2.購買方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的,是否只填寫開票名稱?
16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明確,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所以16號公告不適用給政府機構及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開具發票情形。
3.取得未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普通發票是否可以報銷入賬?
根據16號公告第一條第一款的表述,取得開具日期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發票,如果未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的,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4.國外客戶沒有信息,出口企業的發票如何填寫?
購買方為國外客戶的,不適用16號公告的規定。
5.卷式增值稅發票及手工發票,沒有可以寫納稅人識別號的地方怎么辦?
只要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且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均應16號公告規定執行。發票上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不適用16號公告規定。
匯算清繳前必看!
費用報銷不能只附一張發票!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當然,發票這項證據也是非常重要的,雖然企業所得稅法并沒有明確將稅前扣除憑證限定為發票,但是對于能夠取得發票的行為來說,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資料一樣是證明業務真實合理的有效憑證,也是不可或缺的,這點在其他的文件也是有規定的。
《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第二條第(三)3項規定: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購買商品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
國稅發[2008]8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第(二)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第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那么,日常工作中主要的業務實質性要件有哪些?包括但不限于下面這些情況。
1.實物資產
如:購買原材料、機器設備、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禮品等,是否有入庫單、入庫單簽章、審批手續是否齊全,是否有采購合同,是否有質量驗收合格證明、發票日期和發票金額是否與采購合同對應,是否有從第三方開票,是否舍近求遠采購,成本費用率是否明顯超過行業合理水平。
2.租金發票
是否有行政辦公部門審核確認手續,是否有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日期金額是否與租賃合同吻合。
3.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報銷,是否有經辦人、部門經理甚至公司總經理審核簽批,大額發票是否有消費清單。大額發票是稅務稽查重大,如果沒有清單,可能會認為虛假消費。
4.差旅費
差旅費報銷單內容是否填寫齊全,所附的車票是否為去出差地的車票、餐飲、住宿、交通費發票是否為出差地的發票、人員和人員名單是否與派出的人數相吻合。
5.會議費
會議費報銷、是否有會議通知、會議議題、參會人員名單、簽到表等資料,是否有與會議無關費用(如旅游費)列支。就比如案子所述,會務費就一個發票和合同,14萬的開支,明細等這些都沒有,肯定是不可以的!稅務不查你查誰?
6.工資薪金
是否有考勤記錄、招聘合同、是否扣繳了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工資數額是否與勞動合同和考勤紀律相吻合。
7.運費
運費報銷,是否有運費報銷單,起運地和運達地是否與運費報銷單相吻合,是否由起運地和運達地以外的車輛運輸、運輸價格是否波動較大。
8.油費
加油費報銷,報銷的加油費是否為本公司車輛,本公司賬面上是否有車輛,加油費總額是否超過了車輛理論行車的最大油耗量。
9.水電費
水電費報銷,發票上的字碼是否與水表、電表的字碼相符,是否與本公司的產能相吻合。有的企業賬面反映產量很少,但水電費卻很高。
收到不合規發票該如何處理?!
1.補開發票
企業取得的不合規發票無法作為扣除憑證,會給企業帶來損失,因此必須找銷售方重開發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一定要找真實的銷售方換開發票,如果原開票方屬于第三方,再找原開票方開票,就違反了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不能作為甲公司稅前扣除的憑證。
2.無法補開的特殊情形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
(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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