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營改增的深入推進,有必要適時整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劃分標準,制定適用于所有增值稅納稅人的統一標準。
將增值稅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并進行分類管理是增值稅管理的重要內容。當前,為了保證營改增平穩實施,我國對銷售貨物和提供服務的不同行業增值稅納稅人實行了不同的一般納稅人標準。隨著營改增的深入推進,有必要適時整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劃分標準,制定適用于所有增值稅納稅人的統一標準。
現狀
從國際經驗來看,對納稅人進行分類以便利稅收管理是通行的做法,一般可以依據銷售額、雇員數量和注冊類型等標準作為劃分依據。我國選擇了銷售額標準。1994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增值稅納稅人按照銷售額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屬于一般納稅人,按照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計稅辦法,即按照明顯低于基本稅率的征收率和銷售額直接相乘來計算應納稅款,不抵扣進項稅額,也無需計算銷項稅額。考慮到當時社會發展狀況和稅收管理能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標準定得較高,具體是工業企業年銷售額100萬元,商業企業年銷售額180萬元。
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國稅收征管能力不斷加強,初步具備了擴大一般納稅人范圍的條件。同時,過高的標準導致一般納稅人在全部納稅人中所占比重偏低,增值稅消除重復征稅的作用難以全面發揮。因此,在2009年增值稅轉型改革之時,將一般納稅人標準降低到了工業企業年銷售額50萬元,商業企業年銷售額80萬元。
2012年起,我國在上海市部分行業開始了營改增試點,將交通運輸業納入了增值稅體系。由于交通運輸業準入門檻低、就業靈活,這一行業納稅人數量非常龐大,為了減輕稅收征管壓力,避免過多的納稅人進入征管范圍,交通運輸業等營改增行業的一般納稅人標準定為年銷售額500萬元。2016年5月在生活服務業等四個行業全面推行營改增試點時,仍沿用了年銷售額500萬元的劃分標準。
由此,營改增全面試點階段,增值稅體系存在兩個一般納稅人劃分標準:一是以貨物銷售為主業的“老”增值稅納稅人,劃分標準是工業企業年銷售額50萬元、商業企業年銷售額80萬元;一是以勞務提供為主業的“老”營業稅納稅人,劃分標準是年銷售額500萬元。這兩個標準相互獨立,企業特別是從事兼營業務的企業,需要分別按照兩個標準來判定一般納稅人資格。
問題
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劃分標準不統一,在實踐中暴露出一些不足。例如,不同行業之間標準相差較大,工業企業的年銷售額50萬元的標準,遠遠低于服務業的500萬元標準。從實踐來看,企業內部兼營工業、商業和服務業的情況比較普遍,但當前需要按照不同行業分別進行銷售額的判定,既增加了征納雙方的管理成本,又割裂了企業內部的經濟聯系。又如,之前一般納稅人實行認定制度,由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申請資格認定。隨著國家推行簡政放權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一般納稅人認定制度調整為自愿登記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分類規則趨于軟化,納稅人化整為零、分散經營的難度日益降低,完全可以通過注冊多個企業的方式將銷售額分解、變小,規避分類標準的門檻,使分類標準失去抓手和意義。
此外,由于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得一些購買方不愿意與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業務往來。這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小規模納稅人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不利于提高經濟活力。
建議
進一步簡化增值稅制,提升增值稅管理的效率,有必要構建統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劃分標準。一是取消當前工業、商業和服務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劃分界限,將現行3個劃分標準整合為統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這樣可以避免納稅人兼營和混業經營的情況下需要按照不同行業分別計算銷售額的麻煩。二是繼續保留納稅人自愿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制度設計,使低于分類標準、有意愿成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也可以自愿進入增值稅征收抵扣體系,享受增值稅消除重復征稅的好處。
筆者認為,綜合考慮納稅人經營特點、稅收征管、行業管理和社會發展階段等各方面因素,整合后的一般納稅人劃分標準應比現行的工業、商業標準高,但適當低于當前服務業標準。具體參考指標可以借鑒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按照行業歸屬的不同,以營業收入為依據,確定了14類微型企業的標準。其中,工業企業、建筑業以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為微型企業;批發業以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為微型企業;交通運輸業以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為微型企業;零售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房地產業以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為微型企業;軟件業以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為微型企業;物業管理以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為微型企業。
可見,大多數服務業的微型企業標準是年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而工業、批發業和零售業分別以300萬元、1000萬元和100萬元為標準,與當前增值稅分類標準50萬元、80萬元和500萬元有較大不同。為了與劃型標準相銜接,并適當留有余地,可以考慮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劃分標準統一確定為年銷售額300萬元,同時允許年銷售額低于300萬元的企業,選擇自愿成為一般納稅人。這樣既與工業企業劃型標準一致,有利于依托和發揮行業管理的優勢,又與現行的3個劃分標準相差不遠,對現有增值稅納稅人分類格局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有利于在操作中平穩實施。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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