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轉移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三)
一、部分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時的計量與稅務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并將下列兩項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1)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2)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之和。也就是說,當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時,應當將滿足終止確認的部分從企業的賬戶及資產負債表上予以轉銷,并確認此項轉移損益。為確定應從企業的賬戶及資產負債表上轉銷部分的金額,企業應將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各自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存在一項因提供服務而確認的服務資產的,應將所保留的服務資產視同未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的一部分。同時,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也是指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形,此時,應當按照金融資產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對該累計額進行分攤后確定。
企業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分配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時,需要確定未終止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將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按相對公允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進行分攤。具體而言,未終止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1)企業出售過與未終止確認部分類似的金融資產,或發生過與未終止確認部分有關的其他市場交易的,應當按照最近實際交易價格確定。(2)未終止確認部分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且最近市場上也沒有與其有關的實際交易價格的,應當按照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后的余額確定。該金融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確實難以合理確定的,按照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后的余額確定。
在稅務處理上,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并已計入收入總額的,應與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未終止確認部分按照收入與扣除相配比的原則,合理分攤投資資產的成本。未終止確認部分金融資產的成本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二、金融資產未滿足終止確認條件時的計量和稅務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仍保留與所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應當繼續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并將收到的對價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企業保留所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表明企業所轉移的金融資產不滿足終止確認的條件,不應當將其從企業的賬戶及資產負債表上予以轉銷。此時,企業應當繼續確認所轉移的金融資產整體,因資產轉移而收到的對價,視同企業的融資借款,應當在收到時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
需要注意的是,該金融資產與確認的相關金融負債應當分別計量,不得相互抵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企業應當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產生的收入和該金融負債產生的費用。此時,所轉移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應在反映企業所保留的權利和義務的基礎上進行計量,即如果所轉移的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的,對相關負債的計量應當使所轉移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等于企業保留的權利和義務的攤余成本;如果所轉移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對相關負債的計量應當使所轉移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等于企業保留的權利和義務的公允價值。但是,如果所轉移的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的,確認的相關負債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在稅務處理上,金融資產未滿足終止確認條件時的計量由于沒有計入收入總額確認為應稅收入,所以其會計處理對企業所得稅處理沒有影響。
三、繼續涉入條件下金融資產轉移的計量與稅務處理
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且未放棄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根據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企業所確認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充分反映企業所保留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1.通過擔保方式繼續涉入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通過對所轉移金融資產提供財務擔保方式繼續涉入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財務擔保金額兩者之中的較低者,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資產,同時按照財務擔保金額和財務擔保合同的公允價值之和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這里的財務擔保金額,是指企業所收到的對價中,將被要求償還的最高金額。財務擔保合同的公允價值,通常是指提供擔保而收取的費用,如果財務擔保合同的公允價值不能合理確定,則應當視同其等于零。在隨后的會計期間,財務擔保合同的初始確認金額應當在該財務擔保合同期間內按照時間比例攤銷,并按照收入準則的相關規定,確認為各期收入。因擔保形成的資產的賬面價值,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進行減值測試,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時,應當按其差額計提減值準備。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通過對所轉移金融資產提供財務擔保方式繼續涉入的,暫不應改變所轉移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未確認為應稅收入的,金融資產轉移損失不得扣除。在隨后的會計期間,財務擔保合同的初始確認金額應當在該財務擔保合同期間內按照時間比例攤銷,按照收入準則的相關規定確認為各期收入,計入收入總額的,可配比攤銷扣除。但因擔保形成的資產的賬面價值按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計提減值準備,在計提時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2.附期權合同并且所轉移金融資產按攤余成本計量方式下的繼續涉入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因賣出一項看跌期權或持有一項看漲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且按照攤余成本計量該金融資產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收到的對價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所轉移金融資產在期權到期日的攤余成本和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初始確認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繼續涉入所形成負債的賬面價值。相關期權行權的,應當在行權時,將繼續涉入形成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行權價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因賣出一項看跌期權或持有一項看漲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暫不應改變所轉移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期權行權的,應當在行權時,分別確認收入總額與稅前扣除額。
3.持有看漲期權、出售看跌期權、附上下期權且所轉移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方式下的繼續涉入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因持有一項看漲期權、賣出一項看跌期權、賣出一項看跌期權和購入一項看漲期權(即上下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且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的,應當在轉移日仍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或按照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該期權行權價格之間的較低者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資產。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因持有一項看漲期權、賣出一項看跌期、賣出一項看跌期權和購入一項看漲期權(即上下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且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的,在轉移日不應改變所轉移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
時間:2017-12-15 責任編輯:zgksp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