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混合銷售
七、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情形。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一般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交營業稅。
稅務處理(即以誰為主,交誰的稅):混合銷售原則上依據納稅人的主業來判斷是征增值稅,還是征營業稅。但屬于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只征增值稅。如下例:
(1)銷售家具的廠商,在銷售家具的同時送貨上門,為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依照前述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的,該混合銷售行為所涉及的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郵局提供郵政服務的同時郵寄包裹提供的包裹袋,為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
有關混業銷售的具體規定,主要有如下一些:
(1)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2)電信局及經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征收營業稅;單獨銷售無限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3)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行為,征收增值稅;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取得的收入,屬于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屬于其他收入的征收營業稅。
(4)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征收增值稅。
【例5-4】下列各項中,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的是():
A.建材商店在銷售建材的同時又為其他客戶提供裝飾服務。
B.汽車建造公司在生產銷售汽車的同時又為客戶提供修理服務。
C.塑鋼門窗銷售商店在銷售產品的同時又為客戶提供安裝服務。
D.電信局為客戶提供電話安裝服務的同時又銷售所安裝的電話機。
【名師解析】答案:C。根據規定,只有C屬于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銷售行為。
特殊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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