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稅考試《稅法二》輔導印花稅2
(三)營業賬簿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權利、許可證照僅包括“四證一照”
二、納稅人掌握
按照征稅項目劃分的具體納稅人是:
1.立合同人
2.立賬簿人
3.立據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注意:
(1)對于同一憑證,如果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各方均為納稅人,應當由各方就所持憑證的各自金額貼花。
(2)所謂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第三節 計稅依據、稅率和減免稅優惠
①差額計稅項目:
1.貨物運輸合同,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
2.技術合同,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②全額計稅項目要點:
1.購銷合同,按全額計稅,沒有金額時,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市場價格計算。
2.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對于原材料,如果單列的,按照購銷合同,未單列的,從高按照加工承攬合同。委托方提供原材料,這里的料是不繳納印花稅的。
3.建筑安裝合同,總包、分包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4.租賃合同,按租賃全額,不能只考慮月租金或年租金。
5.借款合同,本金作為計稅依據。
6.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
跨年度時,金額未增加,不繳納印花稅;金額增加的,才繳納。
7.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依據的,先繳納5元。確定金額后補繳。
時間:2010-06-09 責任編輯:wucheng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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