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物權法律制度3
第二節 所有權
學習要求:
掌握所有權的概念和內容
具體內容:
一、 所有權概述
1、所有權定義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注:
(1)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2)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2、征用: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二、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一)、國家所有權
1、國有財產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均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2、國有財產范圍:
(1)礦藏、水流、海域
(2)城市土地、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3)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4)野生動植物資源
(5)無線電頻譜資源
(6)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7)國防資產
(8)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
(二)、集體所有權
(三)、私人所有權
三、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1.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3.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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