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強化學習:行政訴訟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強化學習:行政訴訟
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一章 總論
強化學習十一、行政訴訟
(一)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8項)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2.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訴訟管轄
兩 類 | 管轄權 |
級別管轄 |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 |
地域管轄 | 一般規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2個具體規定: |
(三)起訴和受理
事 項 | 時 間 |
1.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 | 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2.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 | 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 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 | 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
【提示】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四)審理和判決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3.回避制度。
4.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5.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批準程序。
6.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提示】判決和裁定有區別。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的實體爭議和請求所作出的結論;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主要是法院行使指揮、協調訴訟活動職能的體現。另外,二者上訴期限不同。
(五)侵權賠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訴訟可以調解。
3.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總結:仲裁、行政復議、訴訟的易混事項:
區 別 | 仲 裁 | 行政復議 | 訴訟 |
①原則或制度 | 4項 |
| 4項 |
②管轄權 | 不實行級別、地域 | 級別管轄 | 級別-地域 |
③審理形式 | 開庭不公開 | 不開庭 | 開庭公開 |
④判決 | 一裁終局 | 一級復議 | 二審終審 |
⑤生效時間 | 作出之日 | 送達之日 | 一審送達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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