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部分電商實行出口退稅
1月9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對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作出明確說明。
涉及到的電商企業包括,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而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不在此列。
通知指出,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的電商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需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同時,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按照規定,如果電商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滿足上述條件,但已辦理稅務登記,而且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同時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也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近兩年跨境電子商務貿易快速增長。商務部的數據顯示,2012年中國外貿增速為6.2%,而跨境電商貿易同比增速超過25%;2011年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額約1.6萬億元,2012年達到約2萬億元。2013年跨境電子商務交易規模有望繼續擴大。
為支持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發展,2013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實施支持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提出建立適應電子商務出口的新型海關監管模式并進行專項統計、建立相適應的檢驗監管模式、支持企業正常收結匯、鼓勵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支付服務、建立電子商務出口信用體系,并指出將實施相適應的稅收政策。

您現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