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稅收洼地需釜底抽薪
上述表態切中財稅體制改革重要環節。而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各地已經出臺實施的區域稅收優惠政策共有30項之多。雖然說,這些政策確曾一度發揮過激活市場、激發資本等積極作用,但隨形勢變遷,這些大量處于含糊狀態且各自為戰的優惠政策不可避免的負面效應,正迅速外擴并且引發越來越顯著的集體非理性,這其中,除了顯而易見的加劇市場分割、損害稅制權威等,主要還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首先,林林總總的“稅收洼地”其實服務于一個單一的目標,即“為增長而引資”的地方政府競爭模式。但由于這個壓倒性的目標本身就有重“量”不重“質”的傾向,再加之各地政府間無法實現利益兼容,導致的直接后果是,一方面,各地稅收優惠幅度越來越來大,但在另一方面,各地出現了大量沒有稅收、沒有技術,甚至不創造就業的扶植項目。
其次,即使不考慮地方政府間不良競爭的可能性(實則很難避免),“稅收洼地”不利于真正改善營商環境的另一項原因是,地方政府吸引投資的各類手段歸其攏總無非兩條,即提供盡可能多與好的公共服務,以及盡可能降低轄區企業實際稅負。而“稅收洼地”對于后一條手段的過度依賴,不僅容易在思維方式中導致地方政府忽略前一手段的應用與強化,而且在實際效果中,也會因為稅收不足而對前一手段形成實質性的排擠。
第三,除了壓縮公共服務開支,地方政府彌補“稅收洼地”稅款流失的另一種傾向是加大個人及服務類企業稅收征管力度。這種厚此薄彼的稅收政策不僅無助于提振消費,反而還會進一步刺激中國已經高到危險水平的增量資本產出率繼續攀高。
第四,“稅收洼地”不僅在以上三個方面損害中國經濟整體效率提升,而且在公平維度上也經不起考量。因為一則財力雄厚的發達地區更易于提供稅收優惠以維持自身競爭優勢;再則即使欠發達地區提供同等稅收優惠,其他方面的欠缺也會使其更容易成為逆向選擇的犧牲品。
所幸目前財稅部門已經將“稅收洼地”列為改革重要對象。下一步的工作,除了財稅部門加快進行清理整頓、規范管理,基礎性的改造還應該包括:一方面,改變地方政府唯GDP是從的激勵、考核機制,消除“稅收洼地”生成的動力;另一方面,嚴明“稅收法定”基本原則,限制地方政府左右稅則的能力與權力。只有做到這兩條,清理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的攻堅戰才能經釜底抽薪有所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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