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稅法適用統一性
此次會議專門設置一個分論壇聚焦我國采用分稅制的得失。參與該問題討論的天津財經大學財政科學首席教授李煒光表示,大部分學者認同分稅制的歷史價值,但歷經20年的變革,這個制度已經落伍,面臨很多新的矛盾,需要重新思考。
就目前看來,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雖然取得了顯著的正面效應,財政收入恢復性增長,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深化和企業業務的多元化,其缺點也正在顯現。單從分稅制下的稅收征管方面來看就存在諸多問題,比如,各地稅收政策差異較大、國地稅爭搶企業所得稅、信息交流不暢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稅收征管的效率和效果,亟待解決。
各地稅收政策差異大
專家:應加強稅法適用統一性
稅收政策不統一是目前分稅制下稅收征管存在的一個難題。例如,一些集團公司在全國各地設置多個分公司,但各地的稅收政策卻存在較大差異,同樣一件事,在一地征稅,在另一地卻不征稅。
濟南地稅局稅務稽查局干部潘洪新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坦言,自己在工作時曾遇到上述問題。此問題不僅存在不同地區間,而且存在于國、地稅之間,比如,關于退休員工統籌外費用的稅前扣除問題,有的地方國、地稅的處理是不同的,國稅不允許扣除,要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而地稅允許作為福利費限額扣除。同一稅法框架下,不同地區,國、地稅間的不同處理損害稅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降低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
北京明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武禮斌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解釋說,稅法適用和執法的差異是多種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比如立法技術的落后、不同稅務人員對法律理解的差異等。但屬地管理的稅收征管體系,也是造成這種差異的一個重要因素。
“這個問題的解決,我覺得應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執法質量和標準的檢查,對各級下發的文件應進行清理,標準不一樣或和總局文件精神相沖突的,應糾正或調整。我國是單一制國家,不應允許不同地區各行其事。”潘洪新說。
武禮斌也建議,應加強稅法適用的統一性,一方面要提高立法的水平、加強對稅務人員的培訓,另一方面要弱化或改革屬地管理的稅收征管體制。
長期致力于稅收制度研究的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朱為群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國稅制在法律上是要求統一的,但實際操作中的一些規則,特別是程序性規則,各地有很大差別。這一方面反映出國家稅收政策在實施層面的不統一,另一方面可能也是因為不同地區具有特殊的情況。這就需要一方面把適合在全國層面統一的操作性規則加以明確并通過相關法規頒布實施,另一方也要承認地方操作規定中合理的部分,同時要建立對地方性稅收操作規則合理性的問責機制,推動地方稅務管理的法治化和規范化。
對此,國稅總局相關人士稱,國稅總局將研究推進變分稅種管理為按納稅人事項管理,變屬地化管理為跨區域管理,改變企業跨區域經營中遇到的一個地方一個執行辦法、重復上報稅務信息等問題。
“上述改革不啻為對當前的稅收征管體制的一種顛覆性變革。如果實施上述改革,將大大改善全國范圍內稅務機關稅收執法的一致性和確定性,避免各地稅務機關因對稅法理解的差異等而對同一事項作出不同的處理。”武禮斌說。
朱為群也肯定了上述做法。他說:“稅收管理由稅種管理改為按納稅人需求管理的思路對于保護納稅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這種管理模式把原來以滿足稅務機關管理的需要轉變為滿足納稅人納稅遵從的需要,符合現代國家依法征稅、政府為納稅人服務的基本理念。”
國地稅爭搶企業所得稅
專家:盡快統一明確
在“營改增”后,企業所得稅由誰征管成為納稅人關注的焦點。
國家稅務總局曾多次對國稅和地稅征收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進行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2]8號)明確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此后,國家稅務總局又在2008年頒布《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08]120號),規定“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隨著“營改增”的實施,原來在地稅繳納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改為在國稅繳納增值稅。這引出“營改增”試點企業企業所得稅由誰征管更好的問題。
北京一位會計從業人員稱,她在同時兼任兩家廣告公司的會計工作,但是,“營改增”之后,兩家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申報卻不在同一個機關,一個在國稅,另外一個卻在地稅。
對此,有專家認為,雖然國稅發[2008]120號對企業所得稅歸屬問題有明文規定,但隨著“營改增”的展開,各地對相關政策的落實情況不一,國地稅爭奪稅源的情況時有存在,這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
潘洪新表示,從征管和稽查的角度來說,流轉稅的管轄應和企業所得稅的管轄相一致,因為,納稅人的主營業務收入是同時與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相關聯的,如果把它們的征管割裂開,那么,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存在的涉稅問題在信息不溝通的情況下可以分別掩蓋,給征管和稽查都帶來不便。
武禮斌則建議:為統一政策的實施,方便納稅人稅款的繳納,中央財稅部門應盡快出臺統一規定對此予以明確。依據國稅發[2008]120號文確立的原則,建議“營改增”之后試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可按如下原則進行處理:試點之前成立的企業的所得稅的征管部門不變,試點之后新成立的試點納稅人的所得稅征管交由國稅部門。
企業稅務信息割裂嚴重
專家:構建統一的集中處理系統
據悉,目前稅務系統的信息還都散落在各地市稅務局,省級之間相互不通,總局和地市不通。而這種信息化程度也不能適應現在的企業稅收管理,加大了稅收征管成本。
朱為群說,目前企業跨區域經營遇到的稅收征管矛盾,不僅在于稅收管轄權配置上的交叉重疊,也在于缺乏一個統一的信息處理系統,使得納稅人疲于應付不同稅務管理機關的要求。
“事實上,有很多偷、漏稅問題的產生,都是因為相關涉稅信息不能共享而造成的。”潘洪新一針見血的指出。
“我所在的地稅系統,只能查詢在本市注冊的企業基本信息,外地的和國稅的,就無法查詢,這個問題的存在,后果很嚴重。查城建稅,無法查詢納稅人增值稅的申報繳納情況;查企業所得稅票據是否合法、能否扣除,國稅發票購買和開具情況查詢不了;查關聯交易在異地的關聯方經營情況查詢不了。再比如混稅種繳納,本該繳增值稅,卻繳了營業稅,納稅人會有選擇地錯繳,目的是為了少繳稅,這樣的問題不稽查很難發現,就是發現了,由于涉及國、地稅,也很難處理。信息的獲取是稽查的根本,征管也是如此。很多信息無法及時獲取,使很多疑點無法最終落實到稅款及處罰。”潘洪新說。
對此,武禮斌建議,只有提高稅務系統內部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和信息共享機制,才能將企業整體的經營信息匯總分析,更好地對跨地區經營的企業實施稅務管理。
朱為群則建議,應構建國家統一的信息集中處理系統,從頂層來加以解決。“這個問題雖然會有些技術挑戰,但根本的障礙在于現行的政府管理體制、習慣勢力和既得利益等深層次問題。”朱為群說。
“如果想提高征管質量,必須建立一個全國大一統的數據平臺,消滅信息孤島,使涉稅信息很方便地溝通,從而讓偷、漏稅問題無處遁形,金稅三期正在試點,但愿能解決這個問題。”潘洪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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