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會計隊伍建設,完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機制,激勵廣大會計人員不斷進取,提升我省會計隊伍整體素質,科學、規范地選拔和培養更多高素質會計人才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吉林省范圍內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和社會團體從事會計工作并具有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的在職在崗的會計機構負責人、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會計中介機構負責人(合伙人)。
第三條 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采取考試和評審的辦法進行。經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取得合格成績后,且具備正高級會計師資格申報條件者方可參加評審。
第四條 我省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工作,由省財政廳負責并組織管理。組建吉林省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委員會,考評委員會下設吉林省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辦公室(簡稱吉林省正高會考評辦),辦公室設在吉林省財政廳,具體負責考評各項日常工作。
第五條 按照本辦法考評通過并獲得的正高級會計師資格,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并核發《吉林省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冠名為正高級會計師資格。取得資格后被聘用的人員享受正高級會計師待遇(教授級待遇)。
第六條 正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任職資格評價與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相分離的原則。獲得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證書,表明持證人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水平,是用人單位聘任正高級會計師職務的必要條件。
第二章 申報條件
凡申報參加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七條 基本申報條件
申報人員必須是從事會計工作的在崗人員,持有效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具有高級會計師職稱5年以上,并完成最近連續3個周期的學習(高級會計師繼續教育2個年度為一個學習周期)。
第八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廉潔奉公,忠于職守,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在單位內部年度考核稱職以上。
第九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一)正常條件
1、獲得全日制博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會計工作7年以上。
2、獲得全日制碩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會計工作12年以上。
3、獲得全日制學士學位后,累計從事會計工作15年以上。
(二)破格條件
不具備全日制學歷(學位)申報條件的,但在職獲得碩士以上學歷(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學位)10年以上,且累計從事會計工作25年以上,在任現職期間業績顯著、貢獻突出,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聘和曾被聘吉林省高級會計師評委人員。
2、持有吉林省會計領軍人才證書或吉林省會計領軍人才后備人員。
3、主持財務、會計類研究項目,獲得省部級研究成果二等獎以上獎勵。
4、獲得省以上財政部門頒發的先進會計工作者獎勵或表彰。
5、參加過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知識大賽并獲得三等獎以上獎勵。
6、在大中型企業或地(廳)級事業單位擔任總會計師(含財務總監)職務5年以上,或擔任財務機構負責人累計10年以上。
上述榮譽獎項以及職務年限必須提供證書或文件。
第三章 考評條件
第十條 專業理論水平
(一)精通會計專業理論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科學研究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本專業發展的前沿理論。
(二)具有較高的相關專業政策理論水平,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能為本地區或本行業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提供決策咨詢服務。
(三)對會計專業理論有深入的研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決本專業工作中重要或關鍵的疑難問題。
(四)具有指導本專業碩士研究生或本專業高級管理人員的理論水平。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能力
受聘高級會計師職務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大中型企業或地(廳)級事業單位主持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參與生產經營等經濟管理實務工作,解決本單位改革發展中的重大疑難問題。
(二)在組織本單位財務會計管理、參與生產經營決策、主持清產核資、企業改制、重組、上市、兼并等重大實務工作中貢獻突出,并取得顯著成效,得到省級以上行業管理部門的認可和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的嘉獎(需要提供證明材料和獎勵文件或證書)。
(三)作為課題負責人,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與本專業相關的研究項目1項以上。
(四)在大中型會計中介機構負責組織和指導會計中介機構承擔上市公司或大型企業集團的年度審計業務,解決所從事業務中重大疑難問題。
第十二條 工作業績和成果
受聘高級會計師職務后,具備下列條件之兩項:
(一)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一個地區(部門、系統、行業)、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經濟決策,在加強財務會計管理,有效提高單位經濟效益和資金使用效率等方面業績突出,得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市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可、推廣或表彰(需要單獨提供有效的、內容具體的證明材料)。
(二)作為主要負責人,參與本單位生產經營管理決策,強化經濟核算和管理,使本企業資金、成本、利潤、消耗等主要經濟指標達到全國或本省同行業先進水平,并經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需要提供有效的、內容具體的證明材料)。
(三)作為主要負責人,主持地(廳)級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積極參與管理,不斷改革創新,在規范財務會計行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強化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保證資金安全運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等方面成效顯著,獲得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的認可、推廣或表彰(需要單獨提供有效的、內容具體的證明材料)。
(四)作為主要負責人(排名在前二名)獲得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級研究成果三等獎或省(部)級研究成果二等獎以上獎項(需要提供課題立項和結項文件,以及獲獎證書)。
(五)主持過市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重大技術改造等項目的經濟可行性研究論證,或主持大中型企業上市、改制、重組、清算等方案的擬定,本人提出的建議、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實施且效果顯著(由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項目實施效果,以及本人承擔的工作內容和發揮具體作用的證明)。
(六)在擔任大中型會計中介機構主要負責人期間,承辦多項重大審計、咨詢項目,執業規范,出具的報告具有較高公信力,成果豐碩;或技術精湛,對本專業技術領域有重大創新和突破,取得本省會計中介行業公認的顯著業績(由省行業管理部門出具內容具體的證明材料)。
(七)在擔任大中型會計中介機構主要負責人期間,直接參與市級以上政府監管部門組織的重大經濟問題或偷稅、走私案件的檢查,審計結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成為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案件審理的重要依據;接受執法部門的委托,對疑難復雜經濟案件進行司法鑒定,在對案件的定性、處理中起到關鍵作用,獲得市級政府或省級司法機關嘉獎(或立功)以上的獎勵(需要提供獎勵證書或省級有關部門內容具體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論文、著作
受聘高級會計師職務后,出版著作、譯著,撰寫論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第一作者,公開出版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或實用價值的專著(其中本人撰寫字數在15萬字以上)或譯著(其中本人翻譯字數在10萬字以上)1部以上。
(二)在國家級會計類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均為第一作者)。
如不具備以上二項條件之一,但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者:
(一)在國家級經濟管理類核心期刊上發表獨立撰寫的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或作為第一作者2篇以上。
(二)在國家級經濟管理類專業刊物上發表獨立撰寫的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或作為第一作者2篇以上。
(三)在省級以上定期公開出版發行的經濟管理類專業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至少一篇為獨立撰寫,一篇為第一作者),經專家審閱,確有創新或對會計實務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四)合作公開編輯出版本專業著作、譯著或教材,其中本人撰寫總字數在8萬字以上(其中作為主編1部以上或作為副主編2部以上)。
第四章 考評程序
第十四條 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考試、考核和評審相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程序如下:
(一)申報。凡是符合本條件的會計人員應在規定期限內申報。
(二)考試。所有申報人員一律參加筆試。
(三)考試合格公示。筆試合格人員,在吉林省會計網上公示。
(四)考核。對公示后沒有異議的筆試合格人員,省財政廳派人到申報人員所在單位進行實地考核。在實地考核的基礎上,經專家組評議,量化評分,無記名投票。
(五)評審結果公示。經專家評審通過的人員,在吉林省會計網公示。
(六)發放證書。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省財政廳頒發《吉林省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五條 申報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考評資格(已通過考評的人員,取消其資格,由省財政廳收回其資格證書),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再申報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二)虛構或隱瞞事實,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三)代替他人考試或由他人代為考試的。
(四)考評后被發現有“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文中詞(語)的特定解釋:
(一)文中“以上”均含本數。
(二)文中的“年”均指申報年限,相差3個月以內,按一年計算。
(三)文中“從事會計工作”是指從事財務、會計實務工作和會計中介工作。
(四)公開出版是指定期出版發行的,具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的刊物。
(五)“核心期刊”以《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為準。
(六)專著、譯著和教材是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財務會計專業學術專著、譯著和會計專業教材。全書字數一般應在20萬字以上。
(七)本專業論文是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刊物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技術文章。論文字數應在3000字以上。不包括在手冊、論文集、增刊上發表的論文。
(八)研究成果獎是指國家級、省級會計或相近專業的研究成果獎。
(九)“市級”均指地級市,不含縣級市。
(十)大中型企事業劃分標準以國家統計局設管司(2003年5月22日)發布的《統計上大中型企業劃分辦法》為準;大中型會計中介機構以財政部會行黨[2010]23文件認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度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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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水平考試:
包括簡答題、考試案例指導及問答和管理會計案例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