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出口應稅消費品有關消費稅會計處理問題的復函
財政部關于出口應稅消費品有關消費稅會計處理問題的復函
1994年3月2日 財會四字[1994]4號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關于出口貨物退稅的具體規定》等有
關規定,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免征辦法有直接免稅和先征后退兩
種。
對于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應稅消費品,可以直接免稅,出口后如發生退關或退貨,
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時,再繳納消費稅。
如生產企業通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則采用先征后退的辦法,即由生產企
業先交消費稅,待外貿企業辦理報關后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由生產企業委托外貿
企業代理出口的,所退稅款應由外貿企業退還給生產企業;生產企業將產品賣給外貿
企業由外貿企業自營出口的,所退稅款歸外貿企業所有。退稅后又發生退關或退貨的,
外貿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交已退的消費稅稅款。屬于代
理生產企業出口的,所補交的稅款應向生產企業收取。
采用先征后退辦法的理由是,消費稅屬生產環節征收的稅種,產品一旦出了生產
環節,進入流通領域,即不再征收消費稅。生產企業將產品賣給外貿企業,由外貿企
業自營出口,或交由外貿企業代理出口,意味著產品已出了生產環節,如果產品未能
出口而由外貿企業轉作內銷,則外貿企業是不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因此,為了加強稅
收源泉控制,防止稅款流失,規定產品在流出生產環節時先由生產企業交納消費稅,
待產品確實出口后再予以退稅。退稅后又發生退關或退貨的,外貿企業需及時補交消
費稅。退回的應稅消費品如再出口,則在辦理報關后再申請退稅;如轉作內銷,不再
征收消費稅。
時間:2009-03-26 責任編輯:huaya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