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第24號———套期會計》三項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或“新準則”)。這是財政部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防控金融風險、促進經濟穩中求進”的重要舉措,也是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修訂完善、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全面趨同的重要成果。
金融工具準則急需完善
2006年,財政部發布了“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三項會計準則,這些準則的實施對規范金融工具會計處理、促進企業加強風險管理、提升金融工具信息披露透明度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金融創新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的深化,金融工具會計處理實務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比如,現行金融工具分類和計量過于復雜,主觀性強,影響會計信息的可比性;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過于原則性,對會計實務指導不夠;套期會計與企業風險管理實務脫節。”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指出,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后,上述金融工具會計問題更加凸顯。
2014年7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了大幅修訂過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以下簡稱新金融工具國際準則),擬于2018年1月1日生效。“為切實解決我國企業金融工具相關會計實務問題,實現企業會計準則的持續國際趨同,2015年初財政部全面研究了我國新形勢下修訂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需要和預計修訂的主要內容,并組織翻譯出版了新金融工具國際準則的中文譯本。”上述負責人介紹。
財政部在消化吸收新金融工具國際準則和充分征求國內部分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幾易其稿,反復修改完善,于2016年6月形成了新金融工具會計準則討論稿;后經會計司內部技術討論和征求外部有關專家意見,于2016年8月1日對外發布征求意見稿。截至2016年10月11日,財政部分別收到對三項準則征求意見稿的反饋意見49份、42份和47份。
該負責人透露,“我們對反饋意見進行了深入、系統的整理和分析,對有效的意見予以吸收,并針對一些突出問題咨詢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專家和國內有關理論界、實務界以及監管部門的意見;同時,我們專門研究跟蹤了部分金融機構開展的實地測試,并主動與相關監管部門做了溝通。在此基礎上,我們對三項新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再次進行完善,形成了最終稿,并于今年3月31日正式發布。”
會計處理更加嚴謹務實
據了解,本次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修訂,涉及內容較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首先,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按照持有的意圖和目的將金融資產分為四類(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新準則則規定以“業務模式”和“合同現金流量特征”作為判斷依據,將金融資產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三類,提高了分類的客觀性和會計處理的一致性。
其次,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對于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采用的是“已發生損失法”,即只有在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已經發生損失時,才對相關金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新準則則采用“預期損失法”,要求考慮金融資產未來預期信用損失情況,從而更加及時、足額地計提金融資產減值準備,便于揭示和防控金融資產信用風險。
最后,現行的套期會計準則對套期會計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導致實務中企業開展的大量套期業務無法通過套期會計在財務報表中予以反映。相比之下,新準則更加強調套期會計與企業風險管理活動的有機結合,在“拓寬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范圍”、“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現行準則的定量要求”、“允許通過調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數量實現套期關系的‘再平衡’”等方面實現諸多突破。
除此之外,新金融工具會計準則還在以下方面做了調整和完善:一是簡化嵌入衍生工具的會計處理;二是調整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的會計處理;三是進一步明確金融資產轉移的判斷原則及其會計處理;四是增加套期會計中期權時間價值的會計處理方法;五是增加套期會計中信用風險敞口的公允價值選擇權。
例如,按照現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規定,滿足一定條件的嵌入衍生工具應當從混合合同中分拆,作為單獨的衍生工具進行處理;如無法對嵌入衍生工具進行單獨計量,應將混合合同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此規定涉及的專業判斷較多,企業對其理解和把握口徑存在差異。”上述負責人稱,新準則對此問題做了簡化:混合合同主合同為金融資產的,應將混合合同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會計處理,不再分拆;混合合同不屬于金融資產的,基本繼續沿用現行準則關于分拆的規定。
再如,新的金融資產轉移準則在維持現行準則中金融資產轉移及其終止確認判斷原則不變的前提下,對判斷標準、過程及會計處理進行了梳理,突出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判斷流程,對相關實務問題提供了更加詳細的指引,增加了繼續涉入情況下相關負債計量的規定,并對此時企業判斷是否繼續控制被轉移資產提供更多指引,對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情況下轉入方的會計處理和可能產生的對同一權利或義務的重復確認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統一推進、分步實施準則
上述負責人指出,本次是自2006年以來我國對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第一次全面修訂,在會計處理的基本理念、具體操作等方面都有較大變化,對于強化企業管理、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等意義重大、影響深遠:一是有利于企業加強金融資產和負債管理,夯實資產質量,切實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利益;二是有利于推動企業加強風險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三是有利于促進企業戰略、業務、風控和會計管理的有機融合,全面提升企業管理水平和效率,促進企業轉型升級;四是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場透明度,提升監管效能。
該負責人舉例稱,新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對金融資產的分類做了較大的修改,并允許企業將金融資產和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有助于推動企業在戰略決策、業務管理和合同管理層面提升金融資產和負債的精細化管理水平。再如,今后企業必須整合前臺業務、中臺風險和后臺財務部門的專業團隊,形成統一的團隊以實施新準則。這有助于推動企業風險管理和會計工作的融合,全面提升企業的風險管理水平。
記者了解到,所有在香港上市或在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境外市場發行權益證券或債券的境內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都必須執行新的金融工具國際準則。考慮到我國A股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等的實際情況,在廣泛聽取有關企業、會計師事務所和監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財政部擬定了統一推進、分步實施新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方案。
具體來說,根據財政部通知的要求,在境內外同時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執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準則;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準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新準則。
“對于條件具備、有意愿和有能力的企業,財政部鼓勵其提前施行新金融工具會計準則。”該負責人稱,同時,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去年9月通過決議,允許相關保險公司最晚于2021年1月1日執行新金融工具國際準則。“我們也擬借鑒國際做法,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延后執行新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為此,我們將單獨制定有關過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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