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失業保險(★★)
1. 失業保險費的繳納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提示】用人單位和職工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總和已經降至1%,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考試由題目已知條件告知費率)。
2. 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提示】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①終止勞動合同的;②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③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④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⑤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3. 失業登記
(1)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2020年調整)
(2)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2020年調整)
4.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 用人單位和本人的累計繳費年限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 |
| 滿1年不足5年(1年≤Y<5年) | 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12個月 |
| 滿5年不足10年(5年≤Y<10年) | 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18個月 |
| 10年以上(Y≥10年) | 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24個月 |
5.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般也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6. 失業保險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死亡補助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4)職業介紹與職業培訓補貼
(5)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7.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考點:職工基本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機制(總述)(★★)
| 單位繳費 | 個人繳費 | |
|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題目給定比例(一般為16%) | 個人養老賬戶月存儲額=本人月繳費工資×8% |
|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 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題目給定比例(一般為6%) | 個人醫療保險賬戶月儲存額=單位繳費數額×題目給定的強制劃入比例(一般為30%)+本人工資×題目給定比例(一般為2%) |
| 工傷保險 | 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題目給定的繳費率 | × |
| 失業保險 | 本單位工資總額×題目給定的單位繳費率 | 本人工資×(題目給定的總費率-題目給定的單位繳費率)=本人工資×題目給定的個人繳費率 |
考點:基本社會保險的體系(★)
1. 體系概覽

2.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3.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
4.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考點:基本社會保險的征管機制(★★)
(一)社會保險登記
1. 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
企業在辦理登記注冊時,同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企業以外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2020年調整)
2. 個人的社會保險登記
(1)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
1.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2.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3.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4. 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
(三)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
1. 分別建賬、分賬核算
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并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2.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3. 預算
(1)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2)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并建賬及核算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4.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5. 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1)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2)不得用于違規用途:
①不得違規投資運營;
②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
③不得用于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
④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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