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包括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屬于非轉讓背書)
2.背書人
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3.被背書人
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背書后,被背書人成為票據新的持有人
4.背書記載事項
1)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相對記載事項)。
2)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提示】: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委托收款背書應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被背書人和背書人簽章。質押背書應記載“質押”字樣、質權人和出質人簽章
4)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提示】:第一記載人,為粘單上第一手背書的背書人!!!
5.背書效力
1)背書人以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持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2)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3)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具體來說,第一背書人為票據收款人,最后持票人為最后背書的被背書人,中間的背書人為前手背書的被背書人。
6.背書特別規定
1)條件背書: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2)部分背書: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屬于無效背書。
3)限制背書:
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
【注意】: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期后背書: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